333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凭转款单据能否起诉?

现实生活中,双方发生借贷行为时,很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未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条。但借款到期后,有的借款人采取躲、拖等方式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有的甚至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此时,出借方能否仅凭转款单据进行起诉?

案例

2020年6月,高某军称因生意周转向朋友马某燕借款,马某燕2次通过银行共向高某军账户转款140万元,高某军表示一个月后即还款,马某燕未要求其出具借条。2021年期间,高某军持续向马某燕还款94万元后不再支付剩余借款。后马某燕得知高某军将借款全部用于其经营的装饰工程公司,经一再催告还款无效后,便将高某军及其装饰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所剩46万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高某军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转款是其前夫与高某军合作竞标某项目,现该项目亏损,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起诉时,原告马某燕仅提交了一份银行转款单据,但达不到证明高某军因其经营的装饰公司向原告借款的目的。但在原告提交的一份催款通话录音中,可以证明双方存在140万元借贷关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所余借款本金4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释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借款合同,原告起诉时仅有银行转款记录和一份催款的电话录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高某军否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辩称转款系原告前夫杜某某与其合作竞标项目,但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辩解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判断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一看贷款人是否向借款人实际支付资金;二看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证实其向被告高某军转款140万元的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双方就该140万元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剩46万元借款。

关于原告马某燕主张涉案借款实际用于被告高某军经营的装饰工程公司,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高某军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经营的装饰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发生借款行为时,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可在催款时进行录音或通过还款结算等方式固定证据,与转款单据相互印证方能证明借贷关系。(钟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