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95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用人单位错报劳动者失业原因,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应赔偿?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释法,本报本期继续刊登《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中的典型案例,以供劳动者参考。

【基本案情】

梁某是某公司职员,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第5天,公司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与梁某协商一致,公司支付梁某经济补偿4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3年5月15日,梁某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梁某,经系统查询,其原工作单位在失业保险申报系统中,在中断缴费原因栏错报为“在职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无法办理。梁某多次向原工作单位提出更正要求,但公司一直未更改相关信息。梁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未能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该公司未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离职原因,导致离职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该公司为梁某缴纳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年;该公司单方提出并与梁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梁某意愿中断就业。因此,梁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但该公司在失业保险申报系统中错报梁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与事实不符并拒绝更改,造成了梁某无法办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梁某2023年5月至7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典型意义】

失业保险制度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劳动者离职信息,避免随意填报,全力保障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综合自四川在线、《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