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入职一家公司的当天,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后,我曾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我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尚未给我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请问:我该向谁索要工伤保险待遇?读者:萍萍
释法:
你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索要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与之对应,在你入职仅一天情况下,公司没有给你办理工伤保险,确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司仍可以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权利。
而对于你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则以公司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间为界限,之前的待遇应当全部由公司担责,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则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不同的项目承担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公司担责。具体可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