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4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挂名股东是否需对公司欠薪担责?

案例:

为利用我的人脉资源,刘某在成立公司时要求我作为挂名股东,即不用我投资,也不用我参加管理,但可以分得利润。经我同意后,刘某办理了注册登记,写明我与他各占50﹪份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实际只有刘某出资50万元)。后来,因经营不善,公司因资不抵债已经倒闭,并欠下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巨额债务。近日,员工找到我要求支付工资。请问:我应该支付吗?读者:张青虹

释法:

你应当支付。

一方面,你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确保投资款的足额到位,是投资者的核心义务之一。你虽然已和刘某商定你只是挂名股东,但这仅是你们内部的约定,并不能逃避注册登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你已经参与注册登记,登记机关明确你与刘某各占50﹪份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情况下,你理应将50万元注册资金投入到公司。你一分未出,当属注册资金未到位。

另一方面,你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鉴于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又基于你在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决定了你应在50万元内对公司包括欠薪在内的、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