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5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防止刑事被害人家庭因案返贫致贫


近日,笔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打好脱贫攻坚战,促进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大局的深度融合,省检察院、省扶贫移民局于近日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检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金,防止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困难群体因案返贫、因案致贫。该《实施办法》已于66起正式实施。

建多元化综合性救助格局

《实施办法》共12条,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应遵循全面、优先、告诉和便民原则,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贫困。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检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金。《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各自确定工作部门负责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检察机关与扶贫移民工作部门要定期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和经济收入、脱贫等情况。

而针对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实施办法》提出,加强与当地民政等部门及相关公益组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工作格局。

七情形纳入司法救助范畴

《实施办法》明确,当全省各级扶贫移民工作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有七种情形的,应当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健康,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是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主任王昱介绍,《实施办法》会签前,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的现象并不少见。同时,王昱称,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884名建档贫困户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已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030万元,并通过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工作,帮助救助对象走上了可持续发展道路。(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