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9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长宁县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本报讯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66日,笔者从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竹海塔沙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熊某、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今年3月,梁某、熊某两人分别在龙头镇、花滩镇利用电瓶工具捕捞各类野生鱼0.25公斤和1.2公斤,被当地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该案作案时间为禁渔期,且被告人采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开庭前,在长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畜牧水产中心等部门以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被告人熊某、梁某在竹海镇金堂湾水域共放流隔年鲤鱼、花鲢鱼苗约3000尾。长宁县依法治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世界环境日期间,通过实施增殖放流,对被告人起到了教育作用,对村民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宋成均 胡贵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