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把我省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省工商联、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及时推动工商联(商会)、行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商会、异地商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有影响力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
《实施意见》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是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当前,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个利益群体之间,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我省将建立健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展壮大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有影响力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实施意见》明确,商会调解范围为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实施意见》要求,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商会组织有保障能力的,要及时推动工商联(商会)、行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商会、异地商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委员3~9人组成,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3人。(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