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3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江阳区8人贩卖野生动物获刑

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获悉,65,该院审理了一起以马某华为首的8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968,泸州民警在蓝田收费站查获一辆汽车,里面装有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由此,一件横跨川黔渝三省的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案浮出水面。

经查,2017年至20194月间,马某华等8人在贵州省赤水市,泸州市合江县、江阳区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968,罗某理在江阳区蓝田街道准备出售猕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上缴其非法购买的猕猴1只。201968,马某华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家中搜出非法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其余人员先后到案。

经鉴定,红腹角雉、猕猴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过庭审,法庭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22个月不等刑期,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共计6575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发表道歉信,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用1000元。(周超文 肖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