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获悉,
经查,2017年至2019年4月间,马某华等8人在贵州省赤水市,泸州市合江县、江阳区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鉴定,红腹角雉、猕猴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过庭审,法庭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期,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共计6575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发表道歉信,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用1000元。(周超文 肖则兰)
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获悉,
经查,2017年至2019年4月间,马某华等8人在贵州省赤水市,泸州市合江县、江阳区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鉴定,红腹角雉、猕猴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过庭审,法庭宣判8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期,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共计6575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公开发表道歉信,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用1000元。(周超文 肖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