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大对外商在川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明确了11条具体落实举措,包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落实科技财政税收政策、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
具体而言,在外资研发中心建设方面,将围绕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主营行业符合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并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
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方面,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对在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研发支持;鼓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外资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邀请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推进我省产学研协同创新。
在人才建设方面,外资研发中心聘雇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根据聘用合同可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四川海聚计划”等人才计划,申报(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职称。
在科技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在科技创新金融支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调研了解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支持跨国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据悉,《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黄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