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2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敬酒不吃就吃“耳光”?职场霸凌行为违法!

新员工入职后不喝领导敬酒,竟遭扇耳光辱骂。今年8月,刚入职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的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荒唐事。

前段时间,杨某自述不喝领导敬的酒被辱骂打耳光的微信群截图引发网络热议。截图显示,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2020年校园招聘新员工”的微信群内,杨某发言称与同事在某酒店聚餐时,因没喝“A角”敬的酒,被某领导辱骂打耳光。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官微发文回应称,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处罚。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职场霸凌事件数见不鲜:成都一员工因业绩不佳被逼吃死神辣条;杭州一员工被强制要求朋友圈发广告,不发扣奖金……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夏孙明认为,这些奇葩的职场潜规则或规定,其实正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而完不成业绩就要被花式处罚、强迫转发朋友圈不然扣奖金等奇葩职场规定,亦不具备法律效应。“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仅单方面告知的职场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应。”夏孙明提醒,类似职场上的 “体罚”或称为之“变相体罚”、“恶搞”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职场霸凌行为或多或少伴随着暴力及言语侮辱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夏孙明认为,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此类霸凌行为划清了法律红线。《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