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工资保障“法治化”
近年来,在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和欠薪金额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治不绝。
据介绍,《条例》将各项工资保障制度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条例》的一大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立法过程中,《条例》始终抓住根治欠薪这一根本目的,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分析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治理欠薪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条例》还加强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扎紧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笼子。《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治理欠薪“无死角”
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行业生产组织不规范等原因,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多发区。《条例》加强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划拨、冻结或查封,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等情况。为此,《条例》着重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要求减少工资支付环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里。
此外,《条例》还突出两项制度设计: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即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一保障制度可通过保函以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二是针对工程款(含人工费)按照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实际,《条例》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
企业欠薪“没借口”
以往,很多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常常因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造成讨薪难。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