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3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已约定试用期“零底薪”,员工是否有权索要工资?

案例:

我从一所技校提前毕业后,出于“先就业再择业”的想法接受了一家公司开出的合同条件: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底薪即“零底薪”,但有销售提成。由于种种原因,两个月来我虽然每天兢兢业业工作10个小时以上,但却未完成一笔销售订单。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

读者:刘丽

释法: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

一方面,本案所涉“零底薪”约定违法。《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你虽然处在试用期,但由于公司已经对你实际用工,标志着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要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至少也必须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其中,“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你在试用期内每天兢兢业业工作10个小时以上,表明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零底薪”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你与公司关于“零底薪”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了公司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你的核心权利,决定了对应内容当属无效。

再一方面,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公司必须“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你支付工资。(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