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怀孕女职工因先兆流产需休养,故在微信向上司请假,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的劳动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19458元赔偿金。
【案例】
罗女士原是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劳动人事工作。2018年7月16日,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因担心随意走动对胎儿不利,罗女士便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
刘经理收到罗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罗女士建议她将休病假改为休年假。此后的一周,罗女士身体尚未恢复,2018年7月23日,她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
罗女士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领导请过假,领导也同意按休年假处理,并没有旷工。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增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需支付罗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458元及2018年7月份工资差额359.13元。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后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罗女士在7月16日仅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其直属上司刘经理请假一周,一周后,罗女士还是只通过微信方式让同事代其向经理请假,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两人均没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权限。故罗女士未按照公司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连续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罗女士的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释法】
那么,此案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8年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已经生效。
经办法官认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
本案中,从罗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怀孕期间确实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需要休息。罗女士已把医嘱需全休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送给上司请假,虽然公司辩称该请假程序与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不相符,但现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知悉罗女士因身体情况无法上班,且已提出请假,罗女士不具有旷工的主观恶意,因此,其微信请假不上班并不属于无故拒绝提供劳动的旷工行为。
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何生廷 江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