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危险驾驶罪涉及两类情形不适用缓刑

我省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则有了新变化。6月30日,笔者从全省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涵盖23种常见犯罪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涉及两类情形不适用缓刑。

《实施细则》由省高院、省检察院共同制定,包括总则、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附则6个部分,涵盖23种常见犯罪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其案件数量占我省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

关于危险驾驶罪,《实施细则》明确了不适用缓刑的两类情形。一是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组织追逐竞驶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5年之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不适合判处缓刑的情形。

同时,《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至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实施细则》明确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等量刑指导原则,简化了量刑步骤,更新了量刑方法,补充了认罪认罚从宽、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等量刑情节,增补了罚金刑、缓刑适用规则,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部分罪名的量刑幅度和档次等,旨在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