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6 期 / 第1版:要闻
鼓励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 619日,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近日,科技厅相关负责人就政策的相关内容作了介绍。

据介绍,2017年,我省启动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工作,搭建了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目前入网的价值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超4000台(套),价值超过58亿元。为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起草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531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附则。

《管理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和非财政资金、非国有资本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采取自愿、择优的方式,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管理办法》实行仪器设备应入尽入。除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外,将国有资本、非财政资金、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开放共享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单位全覆盖。把在川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包括央企、民营企业、新型事业单位等都纳入管理单位范畴。

另外,《管理办法》还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前置查重机制。科技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互通机制。管理单位拟使用省级及以下财政资金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查重。查重结果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区域协同。实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与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省内各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鼓励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川渝地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将这一指标纳入科技厅组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评分指标体系。

《管理办法》加强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明确考核结果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与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奖励等申报指标挂钩,同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更新和优化配置的依据。

据介绍,为保障政策的落地见效,下一步,科技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深入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与贯彻工作,全力保障政策落地落细。(本报记者 马静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