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2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交通事故受伤后 你可以申请这笔“救命钱”

案例:

82岁的韩大伯在骑自行车去晨练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肇事者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在追查肇事车辆的同时,了解到老人伤情较重,且家中经济情况拮据,一时难以支付高额的抢救治疗费用的情况。这一情况下,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通过申请“路救基金”让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释法:

受害人可以通过申领“路救基金”解决燃眉之急。

“路救基金”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简称,是指国家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者因行动能力受限,无法申请的,可以由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对于身份不明的受害人,医疗机构或丧葬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交警部门在接到事故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又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第一时间告知伤者及其亲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也将在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机构对伤者开辟救治“绿色通道”。

那么,申请救助基金需符合哪些条件呢?根据《办法》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可以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者经过抢救后,还需要继续后期治疗的,后期的治疗费用由伤者承担。按照《办法》规定,在确定对方符合救助对象的要求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与此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这也表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义务,如果存在因费用问题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的情形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拨打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进行投诉维权。(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