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2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出租爱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担责?

案例:为降低购买小车的还贷开支,我曾通过微信群发布租赁广告,并明确出租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小车受损以及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律由承租人担责。三个月前,钟某向我租车后将行人刘某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钟某无力赔偿全部损失,刘某便要我承担责任。请问:我应否担责?读者:小琳

释法:

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车辆出租中,出租人应否对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而不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约定过发生事故由谁赔偿。换句话说,只要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必须无条件地向受害的第三人赔偿损失。

而哪些情形属于对应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正因为钟某系无证驾驶,且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你在将小车交付给钟某时,未审查其驾驶资格,即与第(二)项情形吻合,决定了你难辞其咎。(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