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4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秋季招聘会来袭,求职新人应注意保护就业权益

近期,各地秋季招聘会纷纷来袭。在应聘过程中,一些求职新人难免遇到证件被扣、口头签约、试用期延长、劳动报酬过低等情形,对此,求职新人应结合实际情况,竭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件被压扣,有权索回

案例:2019922日,小敏参加当地秋季招聘会后决定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要求小敏提交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小敏觉得公司只是为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多想便提交了。谁知公司不仅当场收去,甚至在小敏入职半年后,也没有归还的意思。经人提醒,小敏才知道公司实质上是想通过扣押证件,防止小敏跳槽。

释法:公司无权扣押小敏的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公司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扣押证件无疑与之相违,小敏有权索回。

遭遇“口头合同”,有权说不

案例: 20191017日,李红在一次秋季招聘会中找到了自己心仪的公司,公司对其也非常满意。当双方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却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释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违规延长试用期,有权纠正

案例:20191022日,王洁在秋季招聘会被一家公司看中,对方表示可以与王晓洁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给出的条件为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自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求职心切的王洁只好违心同意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次日,王洁因觉得亏损而反悔。

释法: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鉴于公司与王洁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却6个月,即与之相违,王洁有权要求纠正。

劳动报酬过低,有权增加

案例:2019112日,莎莎在秋季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达成入职意向后,于次日依约到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公司突然提出,由于莎莎刚刚毕业,缺乏工作经验,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基于岗位难求,莎莎只好无奈接受。一个月后,莎莎发现按50%计算,自己实际得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少300/月,便找公司商议,而公司对其增加请求,以有合同依据为由置之不理。

释法:公司应当补足莎莎实际领取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莎莎所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了只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必须支付最低劳动报酬。(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