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某村村民朱某某在进行田间作业期间,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岂料突然刮起了大风,点燃的杂草被风吹到附近的树林里,引发森林火灾,幸亏附近村民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才避免了险情进一步恶化。随后,朱某某被当地森林公安带走调查。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达2.94公顷,过火林木蓄积达82立方米。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但由于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法作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
【法官释法】 朱某某虽然因为过失才引发了森林火灾,但其行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朱某某因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要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引发的火灾还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用火应小心谨慎,要多留意周边环境。尤其是在居民小区、森林周边等地,切忌随意用火。(刘健 陈庆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