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2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南江县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

本报讯 5月15日,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搬至神门乡沙坝村委会并开展巡回审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没收涉案物品。

据了解,2023年3~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房屋附近的山林、田边等地安放猎套、兽夹等工具捕获毛冠鹿、猪獾、花面狸、赤麂、豪猪等野生动物,价值73100元;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用猎套捕获黄鼬、毛冠鹿、花面狸、猪獾等野生动物,价值17800元;2023年6~9月,杨某某、黄某某和鲜某某在南江县神门乡草坝村使用猎套捕获毛冠鹿、花面狸、猪獾等野生动物,价值54200元;其中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花面狸、猪獾、豪猪、黄鼬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南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通过开展此次巡回审判,南江县人民法院把身边案例转变为别具特色的庭审“公开课”,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安宁一域”的效果。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断织密生态环境防护网,切实用司法力量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常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