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2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今,员工日常加班成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下述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猝死,这样的情况能否算作工伤?

案件还原:

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抢救无效身亡。依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案件审理经过: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事发当天19时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在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释法: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这也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