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9月,王某从公司离职后,公司忘记为其停缴社会保险。2020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万余元,其中包括王某的社保费4.2万元。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后,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前述社保费。公司诉称,王某离职后,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理应向公司返还该笔社保费。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参保,忘停社保是公司的管理不善,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直接返还。据此,公司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某返还社保费?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忘记停缴社保而导致自身产生损失,可否主张员工将“不当得利”返还?法院认为,王某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但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该保险利益,公司不能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社保费,其认定原因如下。
一是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财产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成就,不当得利才能成立。不当得利成立的,受损失一方可主张受益一方返还该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对此也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是对不当得利的认定。一般认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指的是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影响,得到利益不受坏境制约,获得财产不受时间限制。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有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来确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该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该社保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对其并未实际占有,也无法对其进行支配和控制,并不符合取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证,属于未成就的不当得利,只能待条件成就时,公司才能主张返还。(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