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0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农民遭遇交通事故 三种情形可按城镇标准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严格按照城镇或者农村居民的身份来确定的,而城镇居民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农村居民。但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索要赔偿。

农村居民在城镇经商居住

在县城开超市并定居的李雯雯,122日,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看望父母时,遭遇交通事故落下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保险公司虽然同意给予赔偿,但以李雯雯属于农村户口为由,坚持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

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标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其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与之对应,已在县城经商达两年之久的李雯雯有权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索赔。

同一事故有城镇居民受害

130,邱林秀的丈夫搭乘客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向同车的另一名死者家属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理赔了死亡赔偿金。但对邱林秀的丈夫,保险公司坚持以其丈夫属于农村户口、一直居住在农村、完全依靠耕作获取生活来源为由,表示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

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区别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但《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指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正因为另一死者是在同一事故中基于同一原因死亡,而其已经被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邱林秀自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同等待遇”。

虽为农村居民但失去所有地

黄文英成为失地农民后,在家附近的制衣厂打工。215日,在驾驶摩托车回家时被小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尽管黄文英是失地农民,但其是农村居民,故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

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对于残疾赔偿金计算的确有城镇与农村之分。但对于失地农民而言,鉴于其丧失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无法通过农业生产获得主要收入,自然意味着虽然仍为农业人口,其身份性质已发生质的改变,即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因而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颜梅生 钟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