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对于商户来说是提前锁定收入,对于消费者而言则能获得较大优惠力度,本是双赢之举。但在日常生活中,不少预付式消费场景因缺少监管和规则引领,逐渐演变为商户坑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蚀社会消费信心的“割韭菜”手段。近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案件回顾
马某与其配偶闫某某共同经营崇州市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徐某与闫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某儿童摄影服务部。2019年7月,原告谭某向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充值3569.1元,当日消费569元后,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向谭某出具了充值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该收据注意事项载明“定金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2022年5月,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向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其经营者并未在注销时对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充值金额进行处理,包括谭某在内的几十名消费者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谭某请求法院判令马某、闫某某、徐某、唐某(徐某配偶)连带退还谭某双倍定金6000.2元。
法院判决
该案中,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出具的收据载明“定金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那定金还能收回来吗?经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在本案主张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行为,案涉收据上虽载明了“定金恕不退还”,但并未约定收取该款可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该笔款项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法律性质应为预收款,故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谭某要求双倍退还预收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通过预付费的方式在某儿童摄影服务部购买儿童摄影服务,即与该服务部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应向谭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由于自身原因歇业致使谭某付费摄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闫某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马某、闫某某、徐某因未能提供谭某具体消费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按照谭某诉称的消费金额确定马某、闫某某、徐某应退还谭某的预付款为3000.1元,唐某对徐某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同时起诉的其他几十名消费者,法院依法判决某儿童摄影服务部全部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并广泛运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旅游、餐饮等各类生活场景。
而预付式消费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费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式消费者的消费困境,不仅有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法官提示,“定金恕不退还”的内容明显排除了谭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该内容对谭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