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8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擅用他人照片制做“表情包”,违法吗?

同事方某未经我许可,私自将我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的微信表情包,甚至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各微信群转发后很快流入社会。由于传播广泛,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也因此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我也因为长期精神压力过大而生病。请问:方某能以纯属开玩笑,才将我的照片制成微信表情包且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为由,否认其侵权吗?小兰

释法:

方某的行为已侵犯你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分别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中并未把“纯属开玩笑”“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作为侵犯肖像权的除外条件。方某未经你许可,私自将你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的微信表情包并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予以丑化,在各微信群转发,无论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听之任之,还是对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可以避免的损害视而不见,都意味着其存在过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表情包流入社会后,已经导致你社会评价被降低,正常工作和生活被严重影响,甚至因精神压力过大生病就医,即对你产生了损害,因此方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