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6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村民擅自捕捉野生鸟类,是否违法?


20171029日~11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台拱镇展福村村民欧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该村山林里,使用禁止使用的网捕方法非法捕捉50只野生鸟类并带至台拱镇老街出售,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50只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燕雀。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每年3月~10月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如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欧某某擅自捕捉50只野生鸟类并进行售卖,已违反狩猎法规,同时他在禁猎期使用禁止的方法狩猎,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实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要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若发现有人捕杀、售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要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潘丽萍 张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