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0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业主在小区“圈地种菜”,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因小区绿化带上的花草树木死亡后长时间没有另行栽种,业主徐某遂将其门口的一大块绿化带圈起来种上了蔬菜,而一些业主也纷纷效仿。近日,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在筹集到资金后,决定对此现象进行整顿,重新栽上花草树木。可徐某拒绝交出绿地,甚至声称“绿化不如种菜,种菜也是一种绿化”。请问:对此应当怎么办?

王婷婷

 

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此说不,乃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

一方面,小区公共绿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七条也指出:“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即除了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使用权、附着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你们小区绿地非属城镇公共绿地,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专属于个人的情况下,绿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无疑属于小区业主。另一方面,“圈地种菜”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正因为小区公共绿地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决定了对其处置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决定。徐某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圈为菜地,改变绿地使用功能,化“公共”为“私有”,明显是对其他业主利益的侵犯。同时,该行为还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影响美观,破坏植被、污染空气,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再一方面,针对“圈地种菜”可以通过诉讼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如果徐某我行我素,小区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权利。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规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没有物业公司或者其怠于起诉,业主委员会也可提出诉讼请求。(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