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8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员工私下兼职,未影响本职工作单位也可解聘?

案例:

公司在与我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及其规章制度中,均已明确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半年前,我为增加收入,悄悄与一家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利用每天上班之外及周六、周日兼职赚钱。公司于近日发现后,曾责令我停止兼职,而我以自己并没有耽误公司的工作为由继续兼职,公司便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小明

释法: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姑且不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经规定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仅就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着同样的约定而言,鉴于你属于全日制用工,决定了你不仅无权兼职,且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是否允许兼职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哪怕员工没有因为兼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程序,员工“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已发现你悄悄兼职并曾责令你停止,你自然不能以包括“没有耽误自己在公司的本职工作”在内的任何理由抵制公司的要求。你置之不理,公司自然有权将你解聘。(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