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7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女职工怀孕期间, 也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我所在公司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5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前,已经怀孕6个月的我,因为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了6天。而当我回到公司时,被其以我没有请假,构成旷工为由,将我解聘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邱萍萍

 

公司并无不当,即怀孕期间,女职工也应承担被炒鱿鱼的风险。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解聘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也不等于女职工可以借由怀孕、生育、哺乳而肆意妄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不在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在其列。正因为你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5天以上,将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该规章制度已经通过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公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你虽处于孕期,但作为公司的一员也应当遵守。(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