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家公司为解决“招工难”,发布高薪广告称:需招聘大批车间工人,月保底工资为5000元,加上提成工资,保证月收入达8000元以上。我和工友们前往应聘后,发现能够享受上述待遇的,只有一名管理人员,其他人月底薪均是2500元,加上提成最多只是4000元。请问:若应聘后我们不愿入职,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因求职导致的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读者:郭秀香等人
释法:
你们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
一方面,你们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索要赔偿。《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与之对应,鉴于公司具有故意隐瞒只有一名管理人员享受对应待遇的重要事实,客观上已经误导你们以为全体享有而前往求职,决定了你们可以提出相应诉求。
另一方面,你们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来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以高薪招聘作为噱头,忽悠求职者,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也分别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你们是受公司高薪招聘广告误导而前往应聘,事实上却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客观上已经产生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公司自然必须赔偿。(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