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4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员工未完成工作,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吗?

案例: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约定公司对我包吃包住,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后,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若超额完成基本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但由于种种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且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但上个月却没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我创造的效益不够且为我报销了吃、住费用为由,决定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小芙

释法: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且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与之对应,你已经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且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决定了公司仍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你支付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对你实行包吃包住,只是公司给予你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公司主动给予你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即鉴于两者互不相干,也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你创造的效益不足,而打折你的最低工资。(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