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8 期 / 第6版:地方报道
乐山市《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

本报讯 近日,《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条例》于91日正式施行。

会上,乐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梁建刚介绍,《条例》是该市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规,从立项提出、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审议通过到公布实施,历时两年有余。期间,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在立项、起草、审议阶段,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定向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70余条,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又体现了立法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做到了不抵触、有特色、真管用。

梁建刚介绍,《条例》共537条,主要包括工作原则、体制机制、社会共治、行为规范、推进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行为规范包含17条,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观念、公益活动、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公共场所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旨在约束不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行为自觉,构建文明和谐社会。

为引导市民做崇高道德风尚的传播者、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创建活动的参与者,打造共建共享的城市文明治理共同体,《条例》还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的权利,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参与,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等要发挥表率作用。

会上,乐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杨国忠,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颁布实施后如何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如何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及如何依据《条例》促进文明出行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等问题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苏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