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6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当心,只出借银行账户也会招来还款责任!

案例:我的好友肖某先后五次向赵某借款时,都要求赵某将借款汇入我的个人活期银行卡账户,再由我取出后交给他。因我与肖某交好便次次照办。往后,由于肖某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借款,赵某遂要我承担,而我只是出借银行账户,并不是借款人,更没有使用过借款。据此,我是否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读者:莉莉

释法:

你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行为违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而该办法第二条指出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因此,你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银行卡账户,出借给肖某用于借款资金流转,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也指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即赵某有权要求你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你只能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就所支付的借款另行向肖某追偿。(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