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年离异的李梅经人介绍与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相恋,随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恼羞成怒的张勇决定施以报复,遂带着汽油和斧头来到李梅家中,泼洒并点燃汽油,致使李梅当场被烧身亡。张勇试图了结自己生命,但自杀未遂。经法院判决,张勇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物业被判无责。其后,李梅之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以此为例,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是否该担责?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长江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