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3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个人为企业送餐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赔偿?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我为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按每单4元提成,没有底薪,且自带交通工具;接单、取单、送餐通过软件操作进行,我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交由他人完成。四个月前,我在送餐途中摔倒受伤,不仅花去了8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9级伤残。我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以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义务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刘程程

 

    公司的理由成立,的确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也就是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接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本案情形与第(二)项不符:一方面,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而你可以自行完成接单、取单、送餐,也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公司只是按单给予提成,意味着无论在时间、空间、收入多寡、人员配备等方面,你完全可自行支配,公司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你,你也不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生产经营需要,应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交通工具是配送服务的必备条件和必要组成部分,而根据约定,你却必须自带交通工具,甚至公司无需向你提供除软件操作之外的任何劳动条件。因此,公司的理由成立,其的确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