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6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单位能否以不定时工作制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案例:

因必须外出作业和工作量难于确定等特殊情形,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为外勤人员,月工资为48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三个月以来的工作当中,公司既没有安排我休息,也没有安排我调休,我曾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被公司拒绝。请问: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能否以合同已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释法:

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也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即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岗位员工,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才能实行。正因为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决定了即使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应约定,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向你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