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超速驾驶货车拐弯时,因避让不及追尾撞上了乙驾驶的小车,小车驶入人行道后导致我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和乙不承担事故责任。鉴于甲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我曾要求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被其以乙无责任,不能代甲受过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丽丽
释法: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承担无责任赔偿责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责任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则依据机动车之间的过错来分担责任。即除非是受害人故意为之,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必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任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四项分别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即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无责任赔付责任及其赔偿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表明,自2020年9月19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