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3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占用农用地损毁林地植被,该当何罪?


20181211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公益诉讼机关游仙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损毁林地植被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为修建“象杨山国学”及“养老项目”而租用了游仙区魏城镇荣发村、刘家镇龙王沟村等处大量林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进行挖掘、平整等基础建设,严重损毁林地植被,并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其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共计36亩,其中公益林林地17.4亩。

【法官说法】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采伐公益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判令被告人杨某某补种臭椿4693株及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7.79万元。

【法官提醒】农用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资源,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赵银熙 叶佩林 张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