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日前,省司法厅、省信访局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8年底前市(州)、县(市、区)信访部门至少聘请1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2019年底前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直部门至少聘请1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要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不向信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县信访接待场所要设置法律咨询室(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律师工作日坐班值守,参与信访接待等工作;各级职能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律师参与重要疑难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机制;每个村(社区)聘请的律师(法律顾问)要到村(社区)接待信访群众、参与矛盾调处、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2018年底前市、县信访部门至少聘请1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2019年底前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直部门至少聘请1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究竟能做些什么?《实施意见》明确,律师主要有四方面任务。首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特别是反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建立律师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化解机制,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建议。再次,服务依法行政,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最后,参与信访督查,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实施意见》要求,一定要严格选聘条件和程序,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律师选聘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村(社区)落实律师(法律顾问)选聘工作。聘任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备案,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受聘律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胜任信访接待工作,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此外,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