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里,不少学生为丰富人生经历、增加助学收入等,纷纷利用这段时间兼职打工。然而由于他们涉世未深,自身警惕性不够,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希望广大学生通过以下案例,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学生校外打工,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暑假期间,学生小张在一家公司得到一份办公室文员工作。虽然每天要完成的工作量很大,但小张一直干得很卖力。约定的打工期限届满时,老板以种种理由拖延工资发放,还以打字中出现过错字而要求扣除一部分薪金。“面试时口头约定一个月的报酬是2600元,最后只给了我1500元。”因为急着回家,又拿不出工资约定的凭证,小张拿着部分报酬十分无奈。
释法:由于小张的身份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因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打工行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仅对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有效,学生自主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这一办法规定之列。
打工发生意外,不能申请工伤?
案例:去年暑假,大学生小黄在同学介绍下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当时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协议。工作期间,小黄左手被机器轧伤,老板承诺支付医疗费1万元,称小黄以后出现问题公司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释法: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和“职工”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遇到这类情况时,学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纳“求职押金”,当心有去无回!
案例:暑期放假前,学生小马通网络发布的招聘暑期工信息找到一家职业介绍中心(中介机构)。在安排工作之前,小马按要求向中心交纳了500元押金。一周后,当他找到中心催促安排工作时,得到的是“再等等”的托词。最后,经过派出所民警调解,中心只退还了小马部分金额。
释法:《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首先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要求用工单位、中介机构出具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权益受损发生纠纷,这些都可作为证据。同时,广大学生在打工时应坚决不向用人单位抵押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
有效维权,签订书面协议!
案例:学生小楠在假期里与多名同学相约到一家服装加工公司打工,上班的当日双方口头商定:学生们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按3000元计发。打工结束后,公司只发放2600元,当学生们要求按约定支付工资时,老板表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给多少他说了算。
释法:现实中,打工维权的有效方式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这样,尽管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依然可以就民事劳务关系依法解决纠纷。协议中至少要约定以下四最基本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意外保险等,学生群体才能更好合法保障自身权益。(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