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0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工伤伤残情况加重, 是否能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两年前,我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曾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劳动功能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障碍,我也因而获得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近半年来,我总觉得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经有关专业医院检查后也表示了肯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通过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得更多、更好的工伤保险待遇?

刘丽红

 

你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若确实加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复查鉴定结论,给予你更多、更好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做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其伤残程度往往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以后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与之对应,你鉴于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自然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获得更多的保障。(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