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4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拒不为解聘员工报送失业登记材料, 原用人单位该担何责?


三个月前,鉴于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我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我与公司领导大吵了一架。吵架之后,公司一直拒绝为我报送失业登记所需材料。由此导致我虽然已经缴纳了三年的失业保险费,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郭莉莉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依法可以领取却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你反映的情况上看,公司和你已经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费、你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并非由于你的意愿、你有求职的需求,也就是你完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是说公司具有为你报送失业登记所需材料的法定义务。而正因为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才导致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公司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也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