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6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行为
省法院发布首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近日,省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据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快立快审快判、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暴力阻碍防控工作 拘役4个月

2414时许,眉山市仁寿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人按照仁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到某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某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民警将王某当场抓获。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本案于211日当庭宣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是我省法院判决的首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典型案例。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迅速启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受案次日便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本案中,法院把握审判时机,不仅实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最大限度发挥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打击和减少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本案是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审判的示范案例。

案例二:朋友圈“卖”2万只口罩 获刑2

23,被告人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向被害人赵某出售2万只口罩为幌子,骗得3.02万元。张某被抓获时,骗取的钱款仅有6100元(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其他款项已挥霍。另查明,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1127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今年112日刑满释放。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判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抱着贪财敛财的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法院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趁人之危,趁火打劫”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对民众具有警醒作用。

案例三:应急医疗场所建设用地被占 腾退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是该市定点收治点。此前,该院和某租赁公司达成返还租令场地的调解协议,但租令公司仅交付了部分土地,且拒不拆除违法搭建房屋,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来,受疫情影响,自贡市政府拟使用案涉土地建设应急医疗场所。

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受案后,及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因正值疫情防控时期,法院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多次与执行干警到现场办案。经多方协调,并积极向当事人讲明案涉场地的重要作用和案件的重要影响,最终促成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截至212日,案涉租赁场地已完成交付,转移场地内货车30余辆,被执行人自行拆除了违建,案涉场地已投入建设施工。

●典型意义

法院成立了专项小组,与时间赛跑,多次前往现场,对被执行人进行约谈和法治教育,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主动腾退土地,确保了应急医疗场所建设顺利推进,为自贡市抗击疫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