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达成口头用工协议后,虽然我一直没有实际上班,也没有领取过工资,但公司却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近日,鉴于约定的期限届满,我曾要求公司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其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在存在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下,究竟能否认定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徐甜甜
不能否认定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不是唯一判定标准,更非决定性因素,如果只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备对应特征,则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这对于你来说,同样不能例外,也就是说不能单纯拿公司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来说事。
另一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是否实际用工入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所成立的法律关系,甚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只是一种形式,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是用工。社会保险关系是基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是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不能反过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正因为公司没有对你实际用工,决定了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