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不履行抚养义务,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吗?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石永法庭审结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指定其祖父担任监护人。

案件回顾

刘某与李某甲是邻水人,同居后生育一子李某乙,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因李某甲外出后杳无音讯,刘某在李某乙满月时便独自一人返回娘家,后外出务工,从此对李某乙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用。自父母离家后,李某乙便跟随祖父李某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某进行抚养。故李某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石永法庭提出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自愿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

受理该案后,邻水县人民法院石永法庭无法联系上刘某,通过刘某户籍地村委会和刘某母亲处了解到,刘某外出务工不久后便嫁到云南省又生育了子女。由于与娘家人关系不融洽,因此娘家人也联系不上刘某,但村委会和刘某母亲均表示,刘某多年来确实未履行对李某乙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长期怠于履行对李某乙的监护职责,已侵害李某乙的合法权益,其监护资格依法应予撤销。被监护人李某乙由其祖父李某某抚养,其监护权事实上也一直由李某某行使,李某某申请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李某乙健康成长。最终,该院依法撤销刘某对李某乙的监护权,并指定李某某为新的监护人。

法官释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石永法庭庭长蒋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官提醒,家是温暖的港湾,也是感情的归宿,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环境。在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后盾。本案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祖父母作为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在父母未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