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过年,尽管许多地方都出台过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燃放者却大有人在。与之对应,销售、携带烟花爆竹者也并非少数。那么,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无证销售,难辞其咎
【点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也指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王女士无证销售“黑爆竹”明显与之相违,即王女士难辞其咎。
违规携带,必须赔偿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也有严禁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的规定。因此卢女士携带的烟花爆竹无疑当属其列,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甚至恶意逃避安检,自然必须为所造成的损害买单。
随意燃放,应当担责
为规范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以及降低环境污染,吴先生所在地政府规定了专门、集中的燃放地点,并将除此之外的地区列为禁止燃放地。2018年2月17日,吴先生执意在自己家门口、人口密集的禁燃地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恰将路过该地的李某炸伤。尽管吴先生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坚持只愿给予部分赔偿,但法院仍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不仅受害人李某因无法意料、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当属没有任何过错,更不用说“重大”,而且吴先生明知政府部门规定了专门、集中的燃放地点却仍置禁令于不顾、执意在禁止地点燃放,对可能导致的危害听之任之、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错,所以决定了吴先生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