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证丢失,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是持我孪生妹妹的身份证并冒用其身份入职的。工作10个月后,公司突然将我解聘。我以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而自己持有公司的招工登记表、工资条、工作证等,要求公司发放9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公司却以我隐瞒真实身份、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芳菲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的确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告知。你隐瞒身份入职,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但这并不等于你不享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唯一要件,是没有如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受劳动者是否隐瞒真实身份入职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意味着只要你能够提供证据,公司便必须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后果。
正由于你能提供就职相关证据,决定了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