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2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每个月拿到工资单时,不少人都能看到工资单上有“扣缴社保医保”等字样的栏目,这一栏的金额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部分劳动者为了拿到更多“到手工资”,入职时会在这一项扣缴上和用人单位“商量”,甚至签订自愿放弃缴纳医保社保的书面协议。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黄亮(化名)便遭遇了这样的问题。

今年年初,张强(化名)到黄亮的商铺应聘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得知每月工资还需另扣社保费用后,张强主动找到黄亮提出,自己愿意放弃缴纳社保,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为证。

4月底,张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产生了近5万元医疗费用。由于未购买医保,这笔费用需要张强全额支付。为此,张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由黄亮商铺支付费用。仲裁裁决黄亮需支付这笔费用,黄亮不服,便向律师咨询,能免除这笔费用的承担责任。

释法: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说,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是无效的书面文书。

何伟表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之时,及时通知劳动者提交办理社保的相关材料,并负有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应向劳动者宣传社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告知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并提示劳动者如不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因用人单位未充分履行前述义务及管理责任,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黄亮无法举证商铺在张强入职时已做好通知其缴纳社保相关工作,也无法举证商铺已告知张强不缴纳社保可能发生的后果。在此情况下,即使自愿不缴纳社保是张强本人真实意愿,但黄亮商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这笔医疗费用应当由黄亮商铺承担。(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