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如何与卫生健康、公共安全等融合发展?如何发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作用?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修改完善了鼓励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科技创新,加强对各类创新主体的支持和引导,加强科技公共服务等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结合四川省情,进一步充实完善生命健康、应急安全、社会治理等领域科技创新的内容,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在推动科技与卫生健康、公共安全等融合发展方面,二审稿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科学技术与政务服务、卫生健康、公共安全、自然保护、文化和旅游等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在相关领域的转化应用”之规定。在推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方面,二审稿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及运用,发挥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上的作用,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件的能力”之规定。
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活动,涉及各类创新主体,建议指出,应加强对各类创新主体的支持和引导,调动创新积极性,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二审稿在总则中新增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社会公益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规定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受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新增“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之规定;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和引导,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新增“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之规定。
科技公共服务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聚集科技资源、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应加强科技公共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共享,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二审稿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之规定。在强化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方面,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在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方面,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在加强首次投放市场的科技创新产品推广服务方面,二审稿新增“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的认定,支持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之规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