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打工人,读懂这些工伤维权案,务工不“吃亏”

春季是用工旺季,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安全上班是重中之重,若不慎在工作中受伤,应如何依法进行维权?笔者选出以下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给广大务工人员做指引,帮助大家维权不“吃亏”。

案例一:邀朋友一同务工,朋友不慎身亡是否担责?

2021年1月底,成都市某幼儿园因地下室下水管道堵塞,联系务工人员蔡某进行维修清理。接到活后,蔡某邀朋友周某一同务工,但周某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死亡。2021年2月,幼儿园(作为甲方)与周某的妻子杨某和儿子周某乙(作为乙方)达成一次性赔付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的受伤及死亡赔付费用共计42万元(含住院治疗费),乙方此后不得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

2021年6月,杨某和周某将蔡某诉至新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与死者存在雇佣关系,要求判令蔡某支付其死亡赔偿金48万元、丧葬费2.1万元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新津区人民法院经四审认为,本案中,结合农民工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存在互帮互助、相互介绍工作并共同工作的习惯,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蔡某雇佣了死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蔡某与死者之间形成从属上的雇佣关系,但可以认定蔡某与死者形成了临时性的共同完成该项维修任务的合意,故死者、蔡某共同与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承揽法律关系。

2021年9月,新津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杨某和周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杨某和周某乙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蔡某与死者的工作性质、合作模式符合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互帮互助、相互介绍并共同工作的特点,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故此次事故的发生,死者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工人高空作业时不慎摔伤,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2020年5月,在新津区某大桥拓宽改造工程工地上,务工人员钟某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救治,钟某于6月初出院。2020年9月,经鉴定,钟某为十级伤残。

在与工程分包公司和包工头但某等人协商赔偿未果后,钟某于2021年4月将该工程总包公司中交公司、工程分包公司汇川公司以及包工头但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其损失15万余元。

庭审中,汇川公司辩称,钟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钟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关于钟某的后续治疗费,没有医嘱建议及相关司法鉴定予以证明;公司已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钟某在受伤中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某则辩称,钟某受伤前干的是杂工,工资标准是120元/天,误工费应按1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且钟某存在违反工地安全常识规章制度的过错,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由于庭审中但某承认自己与钟某存在雇佣关系,法院审理后对事故责任划分进行认定。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在明知高空作业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20%的责任,但某承担80%的责任,汇川公司与总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钟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四川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及城镇标准,判决但某应承担赔偿金额13.7万余元,扣减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后,应支付钟某赔偿款9万余元,汇川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工作中受伤致残却未签劳动合同,公司想“赖账”怎么办?

2018年6月6日,张某入职成都某公司从事塑料加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于2月4日出院。2019年3月9日,张某再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5月25日出院。张某受伤住院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共垫付费用5.1万元。

在协商后续赔偿时,该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是,2019年6月底,张某向新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张某与该公司自2018年6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新津区人民法院和成都中院均判决该公司与张某自2018年6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其间,张某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十级,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九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虽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但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9万余元,品迭之前向张某垫付的费用后,还需支付18.2万余元。

提醒:牢记四个要点,外出务工不“吃亏”。

针对上述三起案件,广大务工人员要牢记四个要点,以备不时之需。

一是安全意识牢记心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务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受伤,不仅自己受罪,还有可能是因为忽视安全的不当行为而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二是工作证据留意保存。在工作和劳动的过程中,要尽量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受伤,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对于临时务工人员来说,要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工作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报酬发放记录等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证据,方便高效维权。

三是维护权益依法为先。一旦发生事故受伤,广大务工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通过国家机关介入的方式查清受伤过程,推动赔偿事宜妥善化解;面对逃避责任的包工头或企业,要不卑不亢,依法依规进行维权。

四是特别提醒那些结伴外出务工、相互介绍工作、均分报酬的务工人员,介绍人或牵头人并不是所谓的雇主,对于其中任何人的受伤一般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实际发放工资的人或相关公司。(本报综合)